河池地区壮族的族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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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1 16:42:24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壮族社会內部,有严格的道德准则为中心內容的习惯法——不成文法,作为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违犯者将受社会舆论的谴责以至于各种形式的惩罚。

  过去,在壮族地区,偷摸扒窃以及其他侵犯他人资财的行为被视为十恶不赦的罪行。倘若发现盗贼进村,村民必倾窠出动,并以牛角之类声器通报邻村,“同仇敌忾”,群起而攻之。直至擒贼解官,或毙之荒郊而后已。圩镇上小偷行窃,不分巨细,亦激起公愤,路人无须号令,大都自行围攻,呵斥痛击。扒手如被打致伤残甚至毙命,也无人怜吝, 打手被认为有功而无罪。路边水果菜蔬、林中木料柴草,欲得者动问物主,必能满足所求。但不经主人应允而擅取,皆以盗窃论处,人人均可痛骂毒打。

  男女间偶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世人无不深恶痛绝,视为寇仇。往往按族规捆绑,游街示众,或处以重刑,以儆效尤。有更甚者,则用猪笼装之沉潭,或坠入深渊狭谷,让其死后,魂不归宗,遗臭万年。

  为子不孝,虐待父母者,族人共讨之。其父母谢世时,邻居街坊,宗族亲友,必令其长跪于父母灵前请罪。直至肚腹饥馁,膝盖流血,心知忏悔,口里求饶,方得谅解恕罪。

  孕妇因故不在夫家,而在别家临产,或虽在夫家,所怀为私生仔,均依“法”置之岩洞,或特制草寮于野外分娩, 否则“污染东家”。如若来不及送出野外,事后则要携带足量酒肉至东家行“洗堂”礼或“洗村”礼。

  贪利忘义的人,侵占或损坏祠堂、庙宇内器具设施;破坏桥梁路径;侵扰他人坟山墓地、屋基宅房,族人“有权” 责令綁赴祠堂,烧香长跪,叩拜列祖列宗,当众陪礼,悔过自新。

  家庭土地房产,实行谪亲男子继承法,即父亡子继,世代承袭。女子毫无财产继承权。如直系血亲无子,则由养子或确定为继子的旁系叔伯兄弟之子继承。个别家庭因无子嗣而招婿上门,赘婿经女方宗族同意,并立约允许继承女家香火,其婿始得继承产业。

  上述宗法,在旧时无法可依或国法不严的情况下曾在族人中产生过巨大的约束力,成为旧时是非的标准。然而此类族规,往往因失之偏颇而部分地丧失效力。解放以来,党纪国法不断健全,人们的法制观念日益增强,原有族规有相当部分同国法相抵触,故多以国家政策法令为准绳,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而旧的族规多无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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